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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财政局副局长李舒生同志就《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admin6个月前 (09-26)蚌埠产业信息24

  【文字解读】财政局副局长李舒生同志就《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财政局副局长李舒生同志就《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财政局副局长李舒生同志就《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我市2007年7月1日起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多年来,对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土地补偿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来源。目前,我市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94号)规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为:1、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工业用地每平方收取20元,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2、土地补偿费的25%;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4、财政其他可用资金。其中:“土地补偿费的25%”作为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不符合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自2007年以来,我市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3次大的修改和完善,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和制度体系。以《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07]90号)为文件为开始,先后制定了蚌政[2009]12号和目前正在执行的蚌政[2011]94号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有力地保证了我市农村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依据中发〔2019〕35号文件规定,2020年下半年,省人社厅拟出台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前期,市人社局就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征收事宜请示了省人社厅,省人社厅答复:“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应一次性足额筹集,不再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数额可以不低于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建议按照1:1的比例确定,并随着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变化进行调整,纳入征地成本”。

  2020年1月,市人社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就调整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进行了会商,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为规范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收缴工作。今年3月份,市区2020年度征地报批工作即将开始,在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未出台前,为不影响征地报批工作,急需在征地报批前,重新确定我市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缴费主体、缴费标准、缴费办法和资金来源。

  1、确定缴费主体。缴费主体就是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即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2、确定缴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暂定为54275元/亩,按照市区被征土地片区综合地价1:1的标准收取。

  3、确定缴费办法。按照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征地报批前缴纳完毕。自2020年1月1日起,报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件,各区政府(管委会)须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数额,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及时将养老保险统筹资金足额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按照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筹集。报批的土地获得批准后,各区政府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各区政府向用地单位收取。

  1、提高政治站位。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合理安排力量,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2、强化组织实施。各地人社、财政部门以及补征地保险经办机构要压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制定规范的网办流程,在经办机构办事大厅及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强化对12333和经办窗口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3、维护基金安全。各地人社、财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要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被征地保险资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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