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五河县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五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网址:)查阅《目录》,也可以到中心办公室查阅(办公地址:城南工业区兴潼路20号五河县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201办公室)。
主要包括:五河县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园区领导及分工情况;五河县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主要包括:以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主要包括: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政府网站()和当面受理点公开(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 -5:30;电线),同时根据信息特点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其它方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
五河县人民政府或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务公开科;办公地址:城南工业园区兴潼路20号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工作日时间:8:00—11:30,14:30—17:30;联系电线;电子邮件:(只用于通信联系、咨询服务,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邮政编码:233300。(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五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五河县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办公室政务公开科,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五河县招商和园区发展中心办公室政务公开科,邮政编码:233300。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头部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
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蕞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
2020〕10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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