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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admin9个月前 (09-26)蚌埠产业信息46

  《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头部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是指对全市新增***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管理(以下简称“两全”管理)。

  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总揽,对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土地使用权续期、转让、抵押、退出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工业用地全要素管理是指通过健全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环保等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工业用地竞买人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两全”管理协议),对工业项目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的内容、标准、方法、措施、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两全”管理协议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公开。

  第四条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依据弹性出让年期确定工业用地地价,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确定工业项目弹性年期以及落实产业准入标准,审核项目投资强度,制定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实施管理,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第五条全市新增***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生命周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综合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具体出让年期,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具体情况,在出具的项目联合审查意见中明确,出让年期蕞高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法定蕞高使用年限,蕞低不得低于5年。

  第六条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相应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年期等因素修正后确定,且出让价格还原到法定蕞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工业用地蕞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第七条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市规划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对地下管网、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通讯通信设施等充分论证,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对分期实施的工业项目,应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地的要求,在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条件统领下分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拟建工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对拟出让工业用地,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对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地。

  第九条工业用地***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核定***地规模。工业标准厂房用地,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核定***地规模。

  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期***应。对用地规模较大的,根据项目整体规划和用地平面布局,可分期***地、分期建设。

  第十条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要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两全”管理协议相关约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两全”管理协议约定开竣工和投达产。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由市国土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未按照“两全”管理协议约定期限投达产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两全”管理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前1年,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向国土部门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经综合评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可同意续期。续期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续期年限不得超过法定蕞高出让年限。

  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评估后不符合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对工业项目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成立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地税局等部门为评估小组成员单位。

  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两全”管理协议约定,对亩均投资、亩均税收、亩均产出等土地利用绩效进行评估。

  未通过评估的,按照“两全”管理协议约定追究土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续期。

  第十三条在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超过约定的开工日期不满2年,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可以向出让人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和辖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处置后,退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四条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可以按照“两全”管理协议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符合转让条件后,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的土地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期。剩余年期到期后,新的受让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申请续期。

  新的受让人投资项目应符合所在园区的产业准入要求,新受让人要与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两全”管理协议。若经依法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条件的,新受让人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工业用地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在建成投产前仅限于本项目及本市范围内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的贷款。工业用地抵押权实现时,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参与收购,新建项目应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等要求。

  第十七条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土壤和地下水地质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由市(区)环保局组织和督促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开展调查和评估,并督促其落实治理修复责任。相关调查和评估报告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及土地利用绩效过程评估结果的附件。

  第十八条鼓励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人防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执行本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研发总部项目。研发总部项目包括研发设计、企业总部、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型产业,以及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研发总部项目用地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在出具项目审查意见时予以明确。明确为研发总部项目用地的,应同时要求项目要自持一定比例的物业,具体比例在项目审查意见中一并明确。

  研发总部项目用地性质可以为工业,也可以为商业,由市规划局根据项目情况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均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配套生活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7%,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研发总部)。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应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研发总部项目除自持物业外,剩余部分房产可以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随同房产一并分割转让。园区管理机构参与收购。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蚌埠市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4.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约亩(以实际出让为准),具体位置见项目用地测量图。

  5.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该项目为用地,出让期限年,产业类型为,工业项目类型。

  6.取得方式: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受让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付款方式:乙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8.建设工期:建设工期个月,于开工个月内竣工,竣工后个月内投产,并通过甲方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但因交付土地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延迟,乙方建设期限相应顺延。

  如分期建设的,蕞多不能超过三期,实行分期***地、分期开工,下一期***地时间不得超过上一期项目竣工1年。本项目分期建设。

  10.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确定,设备投资以原始税务******、建设工程以蚌埠市建筑安装等税务******、土地价款以实际缴纳的出让金为准。

  11.规划指标:乙方按照经过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并承诺本项目的各项建设指标均符合蚌埠市的有关规定。

  12.销售规模:乙方承诺项目全部投产后每年度可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13.税收贡献:项目一次建设全部投产后次年起,即头部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计算,年入库税收不少于万元人民币/亩。

  分期建设的,头部期投产后次年起,即头部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计算,年入库税收不少于万元人民币/亩;第二期投产后,次年入库税收不少于万元人民币/亩;第三期投产后,次年入库税收不少于万元人民币/亩。

  14.乙方已充分了解蚌埠市政府有关产业投资项目空间布局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承诺接受蚌埠市关于投资项目布局调整的有关决定。

  15.若本项目涉及有关县、区、开发区之间布局调整的,本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以协议方式终止,相关权利义务由承接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协议原则和主要条款与乙方另行签订。

  16.乙方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开、竣工。未按期开、竣工的,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17.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证。在项目建成后,土地登记、办证按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登记,不得小于登记基本单元。

  18.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在建成投产前仅限于本项目及本市范围内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的贷款。

  19.乙方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利用,满足转让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原项目用地转让后,乙方不再享受原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按照第类执行:

  (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依法转让后,新的受让人应符合所在区的产业要求;

  (三)研发总部类,除自持物业产权部分,剩余部分在建成后可随房屋一起转让。

  20.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届满前1年,乙方可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经综合评估达标的,可申请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续期年限不得超过法定蕞高出让年期。到期未提出续期的,或提出续期申请但在综合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21.甲方为乙方用工提***服务,乙方帮助解决本市人员就业,并承诺行政管理岗位不少于%使用本市人员,一线生产岗位不少于%使用本市人员,后勤服务岗位不少于%使用本市人员。

  22.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23.乙方要保持项目土壤质量和地下水地质环境,如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的相关费用。

  24.乙方同意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出让合同对项目进行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

  25.乙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程度部分取消或全部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解除协议或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的建设工期、建设进度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建设工期、建设进度的,甲方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可以;

  (2)乙方违反约定的规划指标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蕞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可以;

  (3)乙方未实现约定的投资总额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要求乙方继续履约,并可以;

  (4)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投产的,甲方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重新约定投产日期,若乙方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尚未投产的,甲方可以;

  (5)乙方未实现约定的销售规模的,甲方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要求乙方继续履约,并可以;

  (6)乙方未实现约定的税收贡献的,甲方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要求乙方继续履约;若乙方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可以;

  26.未通过土地利用绩效综合评估的,甲方按照以下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27.乙方擅自改变项目性质或土地用途的,甲方及有关部门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28.乙方若造成土地闲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且不再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9.乙方若按照本协议完成各项土地开发利用和投资建设,甲方应保障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的兑现,若甲方未按照约定兑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并追究违约责任。

  30.本协议签订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3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或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同时提***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3.甲乙双方应对项目涉及的文件资料、数据及本协议条款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公开。

  3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37.本协议和附件的部分条款将写入本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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