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园区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园区招商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重点考评在固接待客商、线索摸排、外出招商、项目签约、建设进度等直接参与招商工作事项,其他积极推动招商工作事项同步考评。
招商部门接待客商考察园区企业、标准化厂房建设、闲置资产、地块、座谈等,1次计2分,该项满分为10分;非招商部门接待客商1次计5分,满分20分。
招商部门提供招商线索形成完善项目建议书
提供招商线分,可提供完善项目建议书计5分,可供实地考察计5分,该项满分30分。经招商局比对分析为重复上报、无效线索不得分。
外出考察1次计5分、与县领导、管委会班子成员、招商部门共同外出考察1次计10分,以上外出考察形成报告备案至招商局另加2分,该项满分为20分。
项目经县招商中心联审1条计3分,项目签约1条计10分;总投资为亿元以上项目加3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2分;外资项目、盘活闲置资产再加5分,该项上不封顶。
项目开工计5分、项目建设完成计10分(当期未完工项目按建设具体进度得相应比例分值)、入固定资产库计7分、项目投产计10分、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计10分,该项上不封顶。
季度考核为百分制,以每月个人招商工作开展上报情况为主要依据,每季度考核一次,全年考核得分为4个季度考核平均分;完成本年度签约任务且项目开工入固定资产库,全年考核原则上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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