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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和认定材料条件汇编须知

admin9个月前 (09-26)蚌埠产业信息49

  出炉!2022—2023年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和认定材料条件汇编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有问题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1、合肥市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肥东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对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蕞高30万元奖励;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再给予蕞高 2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蜀山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补贴补助

  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瑶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市级认定申报补贴补助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申报主体管理团队 20 万元、1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申 报主体管理团队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包河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补;已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市级考核优秀的,按照其考核得分,对排名前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对排名前三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

  庐江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蕞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长丰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给予每月1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m2,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肥西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兑现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兑现内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兑现内容: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毕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贡献的10%,给予蕞高10万元补贴。

  巢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在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对新备案及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照蚌政〔2017〕70号文第19条相关内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原则上每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2次评估后,仍未能成长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将不再予以奖励。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

  鼓励县区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早期培育,提高全社会建设孵化服务载体的积极性。

  池州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补贴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

  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市(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蕞高可达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蕞高可达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培育创建一批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加快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建设补助;对认定级别晋升的,追加补足补助标准差额。(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完善“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孵化服务链,推荐企业参加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创新创业安徽赛区大赛及赢在江淮等活动,对获奖项目给予投融资方面支持。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 100 元和 50 元,蕞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后补助

  给予科技创业在孵企业租金资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好处奖励

  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补贴补助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对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和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分别给予蕞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12.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3.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设立种子基金的,市天使投资基金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条件要求

  第六条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第八条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流程程序

  1.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20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月3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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