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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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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石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期:2022-05-25 2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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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传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02F20220126-7号致: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5月10日出具《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9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承办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承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壹石通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对本次发行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3 头部部分《反馈意见》回复一、《审核问询函》问题5.1 根据申报材料,1)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土地已取得,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租赁场地进行。

  请发行人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租赁场地的土地性质,是否存在权属瑕疵;(2)上述项目租赁场地、环评批复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问题20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查阅了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62849号《不动产权证》、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048692号《不动产权证》;查阅了发行人与合肥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品恩科技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查阅了发行人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新能源锂电池用勃姆石智能化生产项目投资协议》《新能源锂电池用勃姆石智能化生产项目补充协议》;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关于年产20000吨锂电池极片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批复的函》《关于蚌埠壹石通电子通信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关于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及《关于对“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取得了蚌埠城禹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上述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4 (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情况1.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秦集路以西、高新路以南、Q18路以北。

  (1)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情况2021年8月10日,蚌埠城禹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取得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62849号《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61,971.12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21年5月28日起至2071年5月27日止。

  (2)租赁合同情况根据发行人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新能源锂电池用勃姆石智能化生产项目投资协议》《新能源锂电池用勃姆石智能化生产项目补充协议》的约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第三方在上述场地按照公司的需求定制建设厂房供公司使用,公司项目采取先租后买厂房的方式进行生产,租金价格根据厂房实际建设成本、装修成本(如涉及)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下同)将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乙方(即发行人,下同)蕞优惠价格;租金采取先缴后奖方式由甲方向乙方项目提供租金补贴,前五年全额补贴,自首次支付租赁的当年开始计算。

  具体租赁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予以约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场地厂房尚未建设完毕,尚不具备交付条件,因此《租赁协议》尚未签订。

  蚌埠城禹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租赁厂房的说明》,承诺:“上述募投项目涉及的厂房已完成结构封顶,正在进行外墙装修施工,按照施工进度和计划预计完工时间为2022年8月。

  我公司承诺将于上述厂房完工后及时与壹石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下简称“承租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我公司向承租方出租土地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5 厂房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租赁期限不短于五年,我公司将根据上述募投项目进展积极配合承租方,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 综上,发行人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相关场地出租方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不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2.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涉及两处场地,分别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与合肥市高新区,其中前者与上述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同一场地,其出租土地情况及租赁情况详见“(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情况之1.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所述;后者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469号6号楼(以下简称“合肥研发中心场地”),具体情况如下:(1)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情况合肥研发中心场地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情况为:产权人合肥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就合肥研发中心场地取得了“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048692号”《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面积为27,501.8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5,699.8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使用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64年11月29日止。

  (2)租赁合同情况2022年3月1日,发行人与合肥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品恩科技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发行人承租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469号6号生产楼,租赁用途为办公研发及生产使用,租赁年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止,租赁面积为5,699.83平方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0元(含税),租赁前三年房租单价不变,后两年在原房租基础上递增5%;在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6 同到期后,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并按照上一合同到期日当月租金为基础,按每两年递增5%的方式续租。

  综上,发行人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涉及的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用地的相关场地出租方均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向发行人出租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不存在通过划拨方式将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二)租赁场地的土地性质,是否存在权属瑕疵1.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本项目租赁场地的土地性质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情况”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蚌埠城禹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瑕疵。

  2.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项目租赁场地的土地性质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情况”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瑕疵。

  (三)上述项目租赁场地、环评批复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1.上述项目租赁场地的进展上述项目租赁场地进展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情况”所述。

  2.上述项目环评批复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相关项目的环评批复均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7 (1)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2022年4月15日,蚌埠市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关于年产20000吨锂电池极片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批复的函》(禹环许[2022]9号),确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可行。

  (2)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2022年4月24日,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关于蚌埠壹石通电子通信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怀环许[2022]15号),确认同意报告表结论与项目建设。

  (3)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分别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与合肥市高新区,因此分别备案为“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2年5月18日,蚌埠市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关于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禹环许[2022]14号),确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

  2022年5月19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对“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建审[2022]10046号),确认同意该项目按照环评文件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取得环评批复。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5.3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8 回复: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查阅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基本情况表,向发行人了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书,向发行人询问土地、房产的具体用途,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

  在上述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亦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先进无机非金属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也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2.发行人控股公司情况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均未持有房地产开发业务资质,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从事房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9 产业务1南京宏方源非金属材料、复合材料的研发、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公司的区域营销中心,负责市场开拓及销售管理平台否2壹石通金属金属基复合材料与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其原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公司金属基与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其原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平台否3 壹石通聚合物改性塑料粒料制造;功能高分子材料、功能硅橡胶制品及高分子橡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作为公司改性塑料粒料制造;功能高分子材料、功能硅橡胶制品及高分子橡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平台否4壹石通化学化工产品研发(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厂房与生产线尚在建设,未来从事化工产品研发否5壹石通电子勃姆石、二氧化硅材料、一氧化硅材料、陶瓷滤波器材料及其原材料、高频高速印刷线路板材料、聚四氟乙烯及其复合材料、中空陶瓷粉体材料、低阿尔法射线封装材料、有机发光二极管及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氧化铝、氮化铝、氮化硅热管理材料及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暂无实际经营否6 壹石通研究院材料科学研究;工艺和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聚合物复合材料、陶瓷基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纳米材料功能性粉体材料、器件及生产工艺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材料科学研究;工艺和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聚合物复合材料、陶瓷基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纳米材料功能性粉体材料、器件及生产工艺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否7 壹石通新能源新能源材料、勃姆石、氢氧化铝、氧化铝、电池材料、硅基电子材料、碳厂房与生产线尚在建设,未来从事新能源材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0 基导电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贸易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料、勃姆石、氢氧化铝、氧化铝、电池材料、硅基电子材料、碳基导电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 8蚌埠壹石通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否9深圳壹石通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暂无实际经营否如上表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也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3.发行人参股公司情况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参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根据《城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1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所承办律师的网络查询、实地核查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均未持有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此外,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业务的说明》,承诺如下:“1、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范围,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应募投项目中的年产15,000吨电子功能粉体材料建设项目、年产20,000吨锂电池涂覆用勃姆石建设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不会涉及住宅开发和商业地产开发等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来亦不会涉及相关房地产业务。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均不会用于、亦不会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亦不具备房地产业务资质,未开展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2 第二部分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对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同时,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八、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如下变化:1.壹石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蚌埠壹石通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得的资质许可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新的经营投资活动。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4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先进无机非金属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仍然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如下: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5 1 福州量衍科技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头部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检验检测服务;药品生产;核材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陈炳龙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炳龙持股25%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二)关联交易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更新如下:1.经常性关联交易(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3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薪酬277.86759.47410.95257.40 2.偶发性关联交易(1)关联方担保情况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关联方担保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报告期的关联交易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依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6 律、法规及发行人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三)同业竞争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出具的承诺被有效履行。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1.土地使用权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1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证号使用权面积(M2) 用途土地位置使用期限到期日取得方式1 壹石通研究院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02719号13,104.79 商服用地高新区创新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口东南角2062.03.20出让2.房屋所有权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6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所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使用权面积(M2) 房屋面积(M2) 土地位置/房屋位置使用期限到期日取得方式房屋用途1 蚌埠壹石通皖(2022)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387号97,260 13,637.2 5 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2号2062年8月14日出让工业/工业2 蚌埠壹石通皖(2022)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386号7,672.7 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2号2062年8月14日出让工业/工业3 蚌埠壹石通皖(2022)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385号2,418.48 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2号2062年8月14日出让工业/办公4蚌埠壹皖(2022)怀远县不10,922.6怀远县经济2062年8出让工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7 序号所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使用权面积(M2) 房屋面积(M2) 土地位置/房屋位置使用期限到期日取得方式房屋用途石通动产权第0003384号7开发区金河路12号月14日工业5 蚌埠壹石通皖(2022)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383号8,490.86 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2号2062年8月14日出让工业/工业6 蚌埠壹石通皖(2022)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382号8,772.2 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2号2062年8月14日出让工业/工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新增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土地及房屋情况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1处租赁物业,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坐落用途面积(㎡) 租金合同期间1 壹石通合肥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佗巷469号6号生产楼办公、研发、生产5,699.83 租赁期内前三年为30元/平方米/月(含税);后两年为31.5元/平方米/月(含税) 2022.03.01-202 7.02.28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新增上述租赁房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其他土地及房屋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1.注册商标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未发生变化。

  2.专利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8 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6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申请号专利类别申请日取得方式1 壹石通一种氮化物粉体的制备方法6.6发明2021.07.23 原始取得2 壹石通一种高纯度单分散多孔氧化硅球的制备方法4.3发明2020.08.25 原始取得3 壹石通一种火焰法制备球形粉体材料的多级全氧燃烧器0.6 实用新型2021.10.15 原始取得4 壹石通聚合物一种滚动摩擦式橡胶加料装置1.7 实用新型2020.12.15 原始取得5 壹石通聚合物一种气垫防粘型橡胶加料装置8.2 实用新型2020.12.15 原始取得6 壹石通聚合物一种防错卷、防脱落陶瓷化硅橡胶防火复合带3.9 实用新型2021.08.2 4 原始取得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新增上述专利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专利未发生变化。

  3.域名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拥有的下述域名进行了展期,具体情况如下:域名权利人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到期时间石通皖ICP备17014619号-12023.04.3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对上述域名进行展期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其他变化。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经本所承办律师抽查发行人重要设备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机器设备27,029.737,225.8319,803.9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19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运输工具897.09400.51496.58 办公设备516.27208.01308.26 合计28,443.097,834.3520,608.74 (五)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变化情况如下:1.发行人子公司情况(1)壹石通新能源增加注册资本根据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壹石通新能源公司章程》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壹石通新能源进行了增资,增资完成后其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安徽壹石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2月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鲍克成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禹会区长青乡高新路1353号(禹会区法院对面) 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勃姆石、氢氧化铝、氧化铝、电池材料、硅基电子材料、碳基导电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贸易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1年2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4MA2WP26C81 登记机关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壹石通新能源100%股权(2)蚌埠壹石通增加注册资本根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蚌埠壹石通公司章程》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0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蚌埠壹石通进行了增资并变更了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变更后其基本情况如下:名称蚌埠壹石通电子通信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6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建民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12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营期限2021年11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8NF7H525 登记机关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蚌埠壹石通100%股权2.发行人分公司情况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设一家分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分公司名称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P2M8P0R 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1818号万创中心601 负责人蒋学鑫成立日期2022年5月23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发行人新设一家分公司外,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1 出具之日,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补充报告期内签订的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主要如下:(一)重大合同1.采购合同序号供应商采购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有效期/签署日1 安徽平安石油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壹石通聚合物CNG天然气以具体结算为准2022.1.1-2022.1 2.31 2 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壹石通氢氧化铝以具体订单为准2022.1.3-2024.1.2 3 江苏创联干燥科技有限公司壹石通新能源BLPG-800闭式循环离心喷雾干燥机1,410.002022.2.9 4 BLPG-800闭式循环离心喷雾干燥机1,410.002022.2.9 2.销售合同序号客户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有效期/签署日1 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勃姆石1,716.48 2022.1.25 2 无锡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勃姆石450.002022.2.22 3 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勃姆石909.532022.3.10 4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商链管理有限公司勃姆石以具体订单为准2020.10.29-202 3.10.28 3.借款合同序号合同对方借款方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担保情况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壹石通新能源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2年蚌中银信合字008号) 14,000.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60个月保证(注1)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壹石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蚌中银信合字023号) 2,000.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15个月- 3 马鞍山农商银壹石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1,900.002022.2.23-保证、抵押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2 序号合同对方借款方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担保情况行怀远支行化学(4) 2025.2.23 (注2)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壹石通借款合同(IR40) 2,000.00 2022.3.31- 2023.3.30 -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壹石通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22)蚌银贷字第2275130D0009) 2,000.00 2022.3.31- 2025.3.30 - 注1:2022年1月24日,蒋学鑫、王亚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蚌中银信保字004号),蒋学鑫、王亚娟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蚌中银信合字008号)项下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同日,壹石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22年蚌中银信保字003号),壹石通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蚌中银信合字008号)项下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注2:2021年4月23日,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蒋学鑫、王亚娟签署《蕞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蒋学鑫、王亚娟为壹石通化学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五千万元的蕞高额保证。

  同月,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壹石通签署《蕞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壹石通为壹石通化学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五千万元的蕞高额保证。

  同月,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壹石通化学签署《蕞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8),壹石通化学为其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1,723.21万元的蕞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皖(2020)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3057号不动产。

  2021年3月23日,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壹石通签署《蕞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8),壹石通为壹石通化学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3 3,783.86万元的蕞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729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728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727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864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863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862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14861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12684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04703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09320号、皖(2020)怀远县不动产权第0009321号不动产。

  4.其他重大合同2022年3月18日,壹石通新能源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签署《年产8万吨新能源锂电池用勃姆石智能化生产二期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壹石通新能源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新能源锂电池用勃姆石智能化生产二期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约为10亿元。

  (二)侵权之债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存在如下的修订情形:2022年4月15日,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经营范围内容进行了修订。

  发行人上述章程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如下:会议类别会议时间会议届次股东大会2022年5月16日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4月15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2022年4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监事会2022年4月27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重大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内取得并确认为当期损益的主要财政补贴(1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万元) 类型依据文件2022年1-3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5 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万元) 类型依据文件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281.00 其他收益《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标准化厂房租赁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7]35号) 陶瓷化阻燃剂项目(二期)专项补助12.85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年产3000吨陶瓷化阻燃剂项目(二期)申报材料》《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和推进创新链整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锂电池隔膜专用勃姆石已入库技术改造专项补助10.61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支持制造强市建设等政策专项资金的通知》(蚌经信技改[2019]11号)、《怀远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表》(怀发改许可[2016]160号) 锂电池隔膜专用勃姆石项目工业强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省) 10.19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2019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皖经信财务[2019]135号) 记忆体封装项目10.00 递延收益/其他收益《安徽省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专项项目专项经费60.00 其他收益《中科蚌埠技术转移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科蚌埠中心[2020]12号) 制造强省(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90.00 其他收益《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强省、民营经济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函[2022]23号) 知识产权资助25.17 其他收益《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2019]38号)、《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县知识产权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有关有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二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承办律师对《募集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继续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7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3-1-28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 丽承办律师: 李晓新承办律师: 李珍慧承办律师: 颜明康承办律师: 钱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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