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蚌埠这里即将征迁!补偿方案正式公布!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怀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怀政办〔2019〕14号)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八排楼地块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具体征迁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受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荆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征迁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先签约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先后顺序的原则确定选号顺序。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按征收确认的合法房屋面积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1999年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40%;超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该地块综合成本价确定,超出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该地块市场销售价计算。在征收期限内主动搬迁的,超出住宅征收安置面积5%以内的面积按建安价结算。
(2)无合法产权证件且1999年地籍图上无标注,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积极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也可进行安置,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超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该地块综合成本价确定,超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该地块市场销售价计算。在征收期限内主动搬迁的,超出住宅征收安置面积5%以内的面积按建安价结算。
(3)持有国有居住用地使用合法证件且独立院落的住宅户,其实际居住房屋面积容积率小于1.0的,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容积率1.0计算予以安置,按容积率1.0计算补足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建安价结算差价。
(4)享受蕞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等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上述规定结算结构差价。
2.货币补偿。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根据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的市场指导价格结算,合法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结算单价为市场指导价减去按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应付的结构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有合法的产权证件或1999年地籍图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取得与其经营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并正在从事与营业执照相符的经营3年以上,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沿路的头部层头部自然间10米以内的部分可认定为一层商业经营房(门面)。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 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超出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该地块市场销售价计算。也可以按照比例置换住宅安置房。
对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根据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的市场指导价格减去按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应付的结构差价结算。
(五)过渡费补助标准1. 实行产权调换的,现房安置,不享受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和支付一次搬迁费。
2. 非住宅的支付一次性搬迁费和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停业损失费标准:有合法产权证件的一层用于商业经营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5元,有合法产权证件其他用于经营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符合条件的住改营的房屋,一层用于经营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0元,有合法产权证件其他用于经营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
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公告规定时限内2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给予400元/㎡的奖励;在21—30日内签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超过征迁时限的,不予奖励。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且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无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积极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评估残值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经过批准的临时建筑,按评估残值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1999年以后无合法审批手续、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上有标注但不配合征收的房屋或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按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的,不予补偿。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按照抵押权的法律法规解决;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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