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公民身份号码3423261966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8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2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梅某某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工业园区某工厂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他人拉开。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与被害人梅某某发生口角,并在厂房内捡起一块三角铁将被害人梅某某左额头打伤。
同年5月2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梅某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额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门诊病历、CT报告单、入院记录、医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唐某某、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沈某某、李某某、付某某、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蚌)公(司)鉴(伤检)字〔2022〕1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方位图、现场照片、伤者照片、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蚌埠市看守所;
蕞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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