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蚌埠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奖励标准。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政府奖补及参股资金)的千分之一。财政拨款的单位在职人员不列入引荐人奖励对象。
(二)申报。项目投产后,申报人填写《蚌埠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经项目投资主体企业和项目落户县区确认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涉及多人的,自行协商。
(三)审核。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核定,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进行认定,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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