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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住建委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18本)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9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二)、检测测绘费用:在鉴定过程中,若涉及到检测、测绘,需申请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测绘单位,将检测、测绘成果提交作为鉴定依据。申请方与第三方检测、测绘单位所发生费用由双方协议自行解决。

  号)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二、承办机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号)第六条第二款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二、承办机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遗失声明或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扫描件)。

  一、办理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查阅其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或其职能范围内的有关档案: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二)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查阅其职能范围内的档案: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三)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与工程有关单位(或产权人)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或法院立案证明

  (四)评优工程档案核查利用:组织评优单位介绍信、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五)产权人查阅个人产权范围内的竣工图:房产证或与产权相关证明、产权人身份证

  (一)查阅档案者除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认真填写《城建档案利用登记表》,提交给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根据《城建档案利用登记表》提供的信息上机查询、入库调卷。查档人员在阅档室内阅览,档案不外借。

  (四)阅档室内禁止吸烟,并不得在阅档时喝水、吃食品,阅档时应注意保持室内安静。

  (五)查档人员在阅档过程中,应妥加爱护,禁止在档案文件上任意批划、涂抹、增删、裁减和其它损坏档案的行为。对偷盗和造成档案损毁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查档人员凡需复制档案的,应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工作人员办理。严禁私自拍摄和描绘。

  (七)查档人员查阅完毕后,应将档案按原顺序整理好交还工作人员,并积极配合做好清点核对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遗失补办申请条形码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损毁、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遗失作废,通过其所在企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办手续。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蚌埠分厅申请。2.审核:蚌埠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审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损毁、遗失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遗失作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办手续。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二、

  2.查找:查询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人员基本情况。3.办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人员、项目变更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报物业管理科,物业管理科审核后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六、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申请表,开发公司委托书,退房协议,银行拒贷、未贷款证明或者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明等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20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二、承办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三、服务对象法人四、申请条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扫描件)。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蚌埠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申请。

  2.审核:蚌埠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审核。3.发证:通过审核后,蚌埠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发证。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后续补办投诉登记。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的信息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投诉人提交的《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保修责任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责任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责任单位承担。

  一般质量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时限为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日常工作。

  1、受理: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网站申请;线下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财务科申请已灭失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账面余额支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六、申报材料工程总平面图一份;单体一层平面图;《白蚁预防工程协议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数据可用时取消) 。

  19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使用情况的查询。

  1、受理:符合申请条件者,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网站申请;线下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窗口查询(工作日即时受理)。

  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蚌政秘〔2017

  三、服务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引进人才;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均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有无房产证明的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各类规定条件:(一)确保家庭

  1)家庭成员均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4)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区保障办出具查核证明);(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2)对外来户籍的,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需产权部门、区保障办出具查核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在每批次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在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

  1000-5000元租赁保证金;(4)企业需提供足够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名单。

  (5)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蕞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7)因离婚、刑满出狱无房而落户在亲属、朋友的户口本上的,需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出狱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单位递交申请,单位应向所在辖区居委会或社区申请审批表。

  企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在岗证明);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递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受理:居委会按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受理后进行核查并公示,并上报至辖区街道,街道复审后上报区政府复核。

  、公示:区政府对符合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公示,市保障办在市住房保障网或报社进行公示。

  、摇号配租:公示无异议的,按“住房蕞困难程度优先,轮候配租”原则将待配租申请户信息和房源信息等额转入摇号配租子系统,进行摇号配租。

  、摇号结果公示:各区住房保障办将摇号结果在所在辖区街道、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

  4、住房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产藉监理处单位出具的《蚌埠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自有房屋状况申报表》、房屋租赁合同或无房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收入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提供的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或《低保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6

  、孤寡、残疾、军烈属、自行拆违双困户等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7、属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相关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递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受理: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初审并公示,并上报至辖区街道,街道复审后上报区政府复核。

  3、发放:区政府对申请户复核并公示后无异议,纳入租赁补贴,并对申请户定期进行年审。七、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建设、施工、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关管理部门。

  (一)信息采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生产企业、供应商、物流公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等多种渠道采集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的数量或范围应能满足反映蚌埠市市场行情的需要。

  (二)信息审定。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采集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测算,经工程造价专家会议蕞终审定。

  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选取市区典型工程,对相关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经工程造价专家会议蕞终审定发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六)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情况。

  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明细(包括业主的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及结存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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