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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_12309中国检察网

  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于2022年9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1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武某甲、武某乙、胡某某为食用野味,在蚌埠市**镇**村、**乡**村等村庄的农田中和树林里,多次利用探照灯照明、低音炮掩盖脚步声、长杆网兜捕抓的方式对野生动物进行抓捕。其中张某某猎捕6次左右,捕获野鸡、野生斑鸠共6只。2022年9月18日21时许,张某某和武某甲、武某乙、胡某某提前打电话互约到**村农田中猎捕野生动物,在猎捕现场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猎捕工具4套、野鸡2只。经鉴定,送检的2只活体鸟类为雉鸡,属于“三有动物”。

  2022年9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武某甲、武某乙、胡某某向侦查机关电话举报康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狩猎,并在现场蹲守,为民警指明康某某的动向,民警将康某某将抓获。

  1.现场照片、收容救护接收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武某甲、武某乙、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关于被查获鸟的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狩猎三有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捕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张某某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蕞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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