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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高新区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评审和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高新区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评审和决策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规范招商引资程序,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除世界500强、央企投资项目和市级引进经过论证的重大项目外,凡在高新区申请用地、政策扶持的新引进产业项目(不含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特许经营和住宅地产类项目)均需进行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重大项目、新兴产业、科技研发等确有需要的,采取专业机构尽职调查、咨询会、论证会或书面征询等方式征求相关专家和咨询机构意见。

  第四条 成立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行业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招商一局、招商二局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

  第五条 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专家,建立评审工作专家库;通过公开方式选择1-2家产业咨询机构和1-2家评估审计机构,专家费和咨询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区招商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对决定上会评审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会议时间、参会单位、会议议程等,并上报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和相关副组长审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4、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投资概况、主要产品或服务说明、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研发成果鉴定及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经济效益分析、投入产出分析、资金来源说明、税务评估、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外向度指数;项目环保、安全、节能方面的情况说明、吸纳本地就业人数;项目建设计划表等;)

  第九条 一般项目在一周内完成初审,两周内召开评审会议;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即时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一条 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发至参会单位及专家。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区的重大决策进行。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1、产业政策评审。重点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评审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责任单位:区经贸一局)

  2、入园条件评审。重点评审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情况是否符合入园条件。(责任单位:区招商一局、招商二局)

  3、环境影响评估。重点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类型、特征,是否符合高新区规划环评要求,对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区建设环保局)

  4、安全影响评估。重点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建设及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周边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5、建设规划评估。重点评审项目拟选址位置及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

  6、土地利用评估。重点评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是否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

  7、经济效益评估。经济社会效益评估。重点评审项目的行业属性、产能规模、产出效益等情况,达产后实现产值、税收、就业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经贸一局、)

  8、科技含量评估。重点对项目的科技含量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9、能源消耗评估。重点对项目的用电规模及电量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化建议。(责任单位:区经贸一局)

  10、投资实力评审。主要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结构、资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审。(责任单位:区招商一局、招商二局、审计评估机构)

  11、投资协议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区招商一局、招商二局、审计中心、区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涉及区级政府性资金(国资、基金)参与投资的招商项目,高投集团全程参与项目预审和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意见由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通过评审后,由招商部门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经审定后的项目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和重要紧急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按照尊重程序、效率优先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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