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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查当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张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蚌应急现记〔2022〕9号),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图片1张,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市财政支付中心,账号为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所产生的虚拟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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