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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市监强制〔2022〕161号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红云冷饮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花园航华路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鉏媛媛

  经查,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强制〔2022〕161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地点:该冷饮店内。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物品保存条件:-18℃冷冻保存。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蚌市监强制〔202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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