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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admin6个月前 (09-26)蚌埠产业信息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3、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4、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5、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6、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公路通行费的;7、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公路通行费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桥梁疏浚作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的是《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第2项,项目名称: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公路桥梁疏浚作业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

  申请人获得县道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交警和经营公司备案。

  县道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人员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是否经过安全确认;疏浚作业现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疏浚施工现场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道路管理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建立管辖区域内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办理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确认决定书》复印件;2、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摄像等;3、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4、其他应列入监管档案的材料。

  县交通运输局对所属相关单位是否履行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进行监督问责。县道路管理机构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相关路政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县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蕞后由县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批。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的检查由各公路分局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第3项,项目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640号)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3.《安徽省港口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第十四条头部款: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3.《安徽省港口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第十四条头部款: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我县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申报、审查、审批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文件报监管单位备案。监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中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不通过的,监管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修改;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一)建立监管档案。县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股应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的监管档案,定期开展档案审查,形成长效审查机制。

  (二)社会监管。县交通运输局公布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对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对局规划建设股专用公路规划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工作素养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本细则对应的《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第4项,项目名称: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中队结合日常巡查,依据占用公路两侧边沟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是否取得批准;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是否进行了备案;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现场的交通布控或者施工现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现场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一)检查情况应形成笔录,将检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记录在案,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建立监管档案。建立管辖区域内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的相关材料;2、当事人占用公路两侧边沟备案材料;3、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等;4、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5其他应列入公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监管档案的材料。

  县交通运输局对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中队是否履行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中队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路政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中队提出申请,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中队进行审核,蕞后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交通窗口进行审核、批准。对公路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检查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中队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进入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等管理岗位。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法律法规,以及办理业务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本细则对应的是《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第5项,项目名称: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二、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 (一)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指导意见》(皖交运〔2015〕16号):将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场的认定事项下放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组织人员审查。对客运站站级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四)做出验收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请处领导审阅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验收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验收决定文书,不予验收的告知理由。验收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是否未经依法许可,从事道路运输行业,是否符合客运站场道路运输行业的立项条件。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经营人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本细则对应的是《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第6项,项目名称: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以到客车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为主,每次申请车辆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时检查1次。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伪造证据提高营运客车类型与等级等,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情节严重的,取消涉及客车的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并发文件进行通报。

  (三)情节特别严重,并屡教不改或没能力改正的,暂停该单位其他客车的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

  本细则对应的是《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第7项,项目名称: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一)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收到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申报材料后,应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现场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开业条件要求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者。初审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符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开业条件要求的予以许可,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不予以许可的理由。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行业安全检查等方式,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进行事后监管,并将事后监管结果以文件、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对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工作素养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为加强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8项,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备案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备案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依法审核备案资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资料,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一)建立监管档案。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的监管档案,定期开展档案审查,形成长效审查机制。

  (二)协同监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的沟通协作,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三)社会监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对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工作素养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9项,项目名称: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受理工作、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事后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我县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取得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由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核,蕞后由县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许可由县级道路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10项,项目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受理工作、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事后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我县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备案决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企业承诺设备投入情况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专业维修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为加强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的是《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11项,项目名称: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负责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申请、审查、配发及审验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依法审核申请资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资料,及时将审核信息录入《安徽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一)建立监管档案。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客观公正地记录和反映营运车辆的营运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档案审查,形成长效审查机制。

  (二)协同监管。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要加强与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协作,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三)社会监管。县交通运输局公布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对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工作素养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加强我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的是《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12项,项目名称: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头部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1、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所有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由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特点,按照质监机构的要求,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按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质监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3、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监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通报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4、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对规定复测项目和试运营期间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变异的工程实体项目进行检测。质监机构依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资料、竣工验收复测资料、设计单位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6、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7、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公路水运项目,其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可合并进行。

  8、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个人和组织发现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存在出具虚假数据等违法活动,有权向县交通运输局举报,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鉴定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交通运输质监部门在质量鉴定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1、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2、高度重视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加强质量监督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县级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客运站站级核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13项,项目名称: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裁定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公示纠纷裁决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材料;规范受理工作,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开展审查工作。通知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按规定对纠纷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召集客运站、客运经营者等相关利益人等进行协调。

  (四)综合各项调查核实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做出裁定,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一)裁决结果公示。县交通运输局在门户网站或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经营场所公示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结果。

  (二)加强监督检查。裁定生效后,检查、监督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是否严格按照裁定发车时间进行发车。

  (三)接受社会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纠纷裁决事项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对符合条件的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县级核定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查、裁定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14项,项目名称: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受理工作、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事后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我县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备案决定。从事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申请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经营许可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15项,项目名称: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六十三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受理工作、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事后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我县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一)材料受理、审查。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表》。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二)进行现场核查。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收到申请人核定申请后,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根据核查结果,符合规定的,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出具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三)加强监督检查。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监督检查中,客运站的设施设备条件达不到原站级核定条件的,督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原站级核定条件的,重新核定站级。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申请客运站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客运站经营者者是否取得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证明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站级核定工作进行监督问责。负责客运站站级核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2、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对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的;3、在站级核定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4、在站级核定过程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5、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6、站级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固镇县交通运输局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版)第16项,项目名称: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租赁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改正、失信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要畅通投诉渠道,督促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机制,明确投诉办结时限及要求。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自律约束机制和规范相关合同范本,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备案决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申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投入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等。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备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分时租赁车辆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道路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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