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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16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奖励、条件、时间解读

admin7个月前 (09-26)蚌埠产业信息25

  2022年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开始申报了,今天小编就来详细解读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安徽省众创空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以及整理了安徽省各地市(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六安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政策,有想要申报这个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辅导申报。

  一、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时间要求

  1.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申报(为加速我省孵化载体的发展,本年度申报不受成立年限限制),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信用核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对外公示和推荐上报等工作。

  2.本年度认定(备案)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申报机构应按要求注册登录安徽省创业孵化载体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将于3月15日开放填报),申请新认定(备案)的载体进入认定备案模块,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注册为新企业等相关信息统计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6日),填写完成后下载打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市科技局,具体报送时间以各市科技局要求为准。

  3.各市科技局于5月10日(星期二)前,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份,)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号厅36号窗口,邮编230001),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推荐材料包括:推荐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评审专家信息表等。

  4.各申报机构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纸质材料,如需完善申报材料,请在市局推荐截止时间前修改完善,推荐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和修改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市科技局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5.自贸区请按本文件要求自行组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二)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地市奖励政策

  (一)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合肥市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

  5、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合肥市各区设立了不同的奖补政策,如高新区20万、经开区10万,瑶海区5万等(具体政策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二)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对新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三)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新备案及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照蚌政〔2017〕70号文第19条相关内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原则上每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2次评估后,仍未能成长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将不再予以奖励。

  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

  4、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

  (四)淮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免费为在孵科技企业(创客)提供办公、生产场所的,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3年。

  4、对众创空间用水、用电、网络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50%、蕞高10万元补助。

  5、在孵企业每新增1家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库及每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

  6、在孵企业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机器人创客大赛,获安徽省分赛区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名次的,给予运营主体每项6000-12000元创业辅导奖励。

  7、在孵企业当年累计授权发明专利达20件的,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创业辅导奖励;每增加授权发明专利10件,增加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

  8、每毕业1家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创业辅导奖励。

  9、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省组织的绩效考评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省组织的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给予1:1配套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1、对利用自有或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闲置校舍、办公楼、厂房等改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完成市级认定(备案)的,给予新增投资30%、蕞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淮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1+3+8”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用于服务能力建设。

  (六)六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六安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七)黄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蕞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蕞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八)马鞍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给予房租等费用减免。

  2.对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在国家级、省级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铜陵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绩效评价中获优秀(A类)、良好(B类)、合格(C类)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省科技厅复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获批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安排科技孵化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

  (十)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蕞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2、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十一)亳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二)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和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分别给予蕞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3、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设立种子基金的,市天使投资基金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

  3、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十四)安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对规上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服务于我市首位产业的高校和科技机构购置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支出金额10%比例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建设补助,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各级补助标准差追加补足。

  2、实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常态机制,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奖补政策,分档绩效奖补金额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并实行末位淘汰机制。

  3、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

  (十六)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省级特派员工作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市级组织的绩效考核中获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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