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经济开发区皖美口腔门诊部)
被处罚人:蚌埠经济开发区皖美口腔门诊部
地址:蚌埠市广场五街华夏尚都,联系电线
经营者:孙波,孙波,性别:男,民族:汉族
职务:蚌埠经济开发区皖美口腔门诊部院长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2年11月18日,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未配备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1月18日现场笔录;2、当事人的陈述(2022年11月29日 询问笔录);3、你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4、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材料(复印件);5、视听资料为证。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头部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头部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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