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2012]139 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2.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2〕13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 年 11 月 15 日 蚌埠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3 头部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履行、备案行为,防止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 损失,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地、投产、达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招商引资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高 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招商主体单位(以下简称“招商主体单位”)与投 资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或协议,具体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三)各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商签订的投资总 额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 5000 万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合同; (四)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招商引资合同。 第三条 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商谈过程中或签订 15 日前,各招商主体单位应将合同草案 文本及有关材料报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 土局、环保局、农委、商务局、规划局、法制办、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 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特别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协调、审查。 市直各单位依据《蚌埠市招商政策协调小组工作制度(试行)》(蚌招商协调 〔2011〕1 号)进行分工负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四条 料: 2/3 重大招商引资合同草案报送市招商局进行审查时,招商主体单位应提供以下材 (一)招商引资合同草案文本;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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