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工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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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蚌政[2009]14号
【颁布时间】2009-01-29
【实施时间】2009-01-29
【法规编号】108792什么是编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以优化城市环境、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提升产业层次为目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强化企业依法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意识,加快退市进园步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用5年时间,完成市区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任务。
(一)建立专项基金。建立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退市进园的工业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是指土地销售总收入扣除国家法定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城镇廉租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保险和其他支出后的部分)、融资和其他资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退市进园企业补偿费用。市财政预拨部分资金作为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启动资金。
(三)搬迁补偿。企业搬迁补偿范围包括资产补偿和搬迁费用补偿。资产补偿是指对企业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是指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用等)补偿。搬迁补偿采取现金补偿方式。
2.房屋、建筑物(不包括无证建筑)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构筑物)等资产补偿,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原有面积新建现价(扣除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使用年限按新建现价折旧数额后)补偿(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方予补偿)。
1.对能够迅速做强做大需要促进搬迁,且搬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给以优先扶持。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搬迁投产后2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6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搬迁投产后3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翻番的企业,在实现翻番的后1年上半年将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全部支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对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的企业(如影响城市发展规划或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等),如果在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的,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2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对未按政府责令期限搬迁的企业不给予资金扶持,并依法严肃处理。
4.原土地变更为城市公共用地的(如用于道路、广场、绿地等公用设施等)工业企业搬迁补偿,按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三款(搬迁补偿)政策执行,然后再参照原土地所在地段住宅用地评估价格扣除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按照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四款(资金扶持)中的第1条或第2条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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