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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admin6个月前 (09-26)蚌埠产业信息12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文化和旅游实体经济,繁荣文化和旅游事业,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市,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1.对在国内文化创意知名企业(备注1)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我市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按本人(团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2.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3.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文化产业和平台类项目(备注2),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4.对利用老旧建筑资源改建的文化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5.鼓励全市文化(文物)单位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净收入的50%及以上奖励创作人员。

  文化(文物)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兼职从事文创经营;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影视产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7.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各项奖励后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我市影视企业,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

  8.对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唯一出品方或头部出品方出品并在市内取景拍摄的原创影视作品,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国内主要院线影院首映的电影单部作品在我市开票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票房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票房的1%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单部作品在我市开票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央视八套黄金时间首播和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6万元和4万元、2万元的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的奖励。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9.对我市动漫游戏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游戏产业研发、孵化平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的,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10.对新认定的数字文化创意类、设计服务类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市和基地所在县(区)按1:1分担。

  11.对新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安徽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由市和企业、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12.社会资本在我市新建休闲露营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通过验收投入运营并无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事故发生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13.对新认定的5A、4A、3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市和所在县(区)按1:1分担。对新认定的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其中五星级20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10万元、金叶级5万元、银叶级3万元、金尊级10万元、银尊级5万元、铜尊级3万元。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省级研学旅行实践基地(备注3),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5.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旅游餐馆),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6.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宿(备注4),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常营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有独立卫生间的房间每间补助6000元、卫生间公用的双床房每间补助3000元,单床房每间补助2000元;对旅行社组织市外旅游团队入住民宿,年消费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按总消费额的1%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市和所在县(区)按1:1分担。

  17.对当年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方,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旅游商品“五进”示范点,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

  18.对新入选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培育试点单位、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培育试点单位,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19.对组织市外旅游团队来蚌旅游的外地旅行社,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日游10元/人、二日游100元/人、三日游及以上150元/人(备注5)。

  20.对一次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蚌旅游达到16人,游览5个及以上A级景区(不少于2个收费景区),并在蚌住宿1晚及以上的外地旅行社,市按每人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累计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蚌旅游达到200人及以上的外地旅行社,市按每人200元再行奖励。

  21.对累计年接待一日游市外游客5000人及以上的市内旅行社,市按每人3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接待二日游、三日游市外游客5000—10000人的市内旅行社,市按每人8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接待二日游、三日游市外游客10000人以上的市内旅行社,市按每人1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2.对在我市A级景区开展演出活动,全年不低于10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低于60分钟的文艺院团,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由市和所在县(区)按1:1分担。

  23.社会资本在我市A级景区投资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低于1000万元,对外演出不低于100场的,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24.对位于我市中心商圈、A级景区、交通枢纽、人口密集社区、新建居民区等区域的“跨零点”特色书店或社区书店,市给予每年3个月的房租补贴。

  25.对晚上10点到凌晨4点时段的影院观众和A级景区时长不低于60分钟的演出活动,市按电影票、演出票实际价格的40%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2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由市和所在县(区)按1:1分担。

  27.对新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文旅板成功挂牌的文化或旅游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和所在县(区)按1:1分担。

  28.对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系列化文化活动(备注6)的企业或单位,市按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9.对经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我市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文化旅游展会、比赛等活动,市按布展或参赛成本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项目按布展或参赛成本的60%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0.新认定的国家级集聚型文化类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单体型文化类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类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市和所在县(区)按1:1分担。

  31.新增规模(限额)以上文化或旅游企业,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等关口(以此类推),且当年盈利的文化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年主营业务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2.对新引进市外文化或旅游类项目落户,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个人(团队)或机构,按《蚌埠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蚌招商〔2018〕5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33.对新引进的文化核心领域或旅游景区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启动初期(不超过3年)对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国内贷款部分,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60%给予贴息补助,蕞长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由市和项目所在县(区)按1:1分担。

  34.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戏剧孵化计划的我市原创剧目,市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省级按扶持额度1:1补助,市级大戏类剧目、小戏类剧目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35.对获得省级以上文艺奖项的作品,市分别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备注7)。

  36.对我市文艺院团举办的商业演出,达到一定条件的,市分别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备注8)。

  37.对文化中介机构举办大型商业文艺演出,且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800万元的,市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8.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文化场馆,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和所在县(区)按1:1分担。

  39.对新认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市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3A、2A、1A旅游厕所,市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40.对新开办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民营实体书店(民营品牌连锁书店),按营业面积(备注9)给予一次性补助。

  41.大型书城升级改造为符合一定条件(备注10)的综合性文化体验消费场所,市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2.实体书店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的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全民阅读公益活动,市按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市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备注11),市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2万元。

  44.对社会资本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的,启动初期(不超过2年)对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国内贷款部分,市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蕞长不超过2年;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分别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70%、60%、50%给予一次性奖励。

  45.对社会资本投资我市文化或旅游类重大项目,可采取借转补、股权投入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46.对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按中央、省级扶持额度给予1:1补助。

  1.以上政策意见适用于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或《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文化或旅游企业。申报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在我市范围内。申报项目必须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

  2.同一支持对象同一整体项目符合本政策或其他已有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项扶持条款。除特殊要求外,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或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支持对象已享受本市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3.凡是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发生额、票房等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贴息的政策,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第三方审计;本政策意见中所涉及的政策文件如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4.市政府统筹设立蚌埠市文化和旅游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除有专项资金来源的各类扶持政策;成立蚌埠市文化和旅游业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评审委员名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5.市文化和旅游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本政策制定《蚌埠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操作规程》和《蚌埠市文化和旅游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6.本政策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组织评估、优化完善,再正式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政策意见试行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意见支持条件的企业、项目适用本政策意见。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1.国内文化创意知名企业指中国科学院旗下《互联网周刊》、eNet研究院共同评选的文化创意100强企业和中国旅游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中国旅游协会共同评选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

  2.相关文化产业和平台类项目指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品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智能化舞台演艺设备和高端音视频产品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的研发项目。

  3.国家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包括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单位、体育旅游示范项目;省级研学旅行实践基地包括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单位、体育旅游示范项目。

  4.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宿指对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或农户通过签订合作、出租、联营等协议,利用连片闲置农房、集体用房5幢及以上发展的民宿,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蕞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5.一日游标准为,游览3个及以上A级景区(不少于2个收费景区),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1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日游标准为,游览5个及以上A级景区(不少于2个收费景区),并在蚌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按每人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非节假日、非双休日组团来蚌旅游的外地旅行社,在原组团奖励基础上市按每人10元再行奖励。三日游及以上标准为,游览6个及以上A级景区(不少于2个收费景区),并在蚌住宿2晚及以上,月度累计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市按每人15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6.国际性或全国性、系列化文化活动指承办的国际或全国性、系列化的文化或旅游类博览交易会、展会、赛会、论坛等活动。

  7.对获得常设全国性、全省性文艺大奖的作品,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华东六省一市戏剧小品(现代地方小戏)大赛金奖、银奖的作品,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8.对经在市级主管部门报备,我市文艺院团在市内500座及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每场时长达到90分钟及以上,且演出票全部执行惠民票价(不高于50元/张)的,市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市内100座及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且年演出达到100场及以上、每场时长达到90分钟及以上的,市按每场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市外500座及以上剧场进行商业演出,且每场时长达到90分钟及以上的,市分别按境外每场10万元、境内每场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9.出版物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3万元、1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2万元、3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1万元。

  10.大型书城升级改造为综合性文化体验消费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库房、办公场所),出版物营业面积不少于总营业面积的70%,文化氛围浓厚,社会效益明显。

  11.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教育)基地(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教育)基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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