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以企招商、以商招商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以企招商以商招商加快重点 产业发展的意见》 (蚌政秘〔2014〕100 号) (以下简称《意见》 )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头部章 头部条 总则
企业和企业家进行奖励。凡于《意见》下发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签约项目,引荐项目落户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均可参照 本细则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申领手续。 第二条 《意见》 中所称重点产业和电子信息配套产业为 《中 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116”工程加快重点产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蚌发〔2012〕28 号)文件中提出的重点产业和 电子信息配套产业,由市发改委认证。 第三条 《意见》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机械设备、 房屋类建筑、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投资(扣除政府 补贴和房地产投资) ,不包括办公、交通设备投资。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作流程
相关县区(开发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作为引荐落户项目投产后奖励依据。 引荐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招商引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 固定资产进行独立评估。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市招商局会 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 察局、相关县区(开发区)等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提出奖励 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区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
政统一拨付,每年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三县 项目奖励资金自行兑现,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奖励以人民币支 付,所涉及的所得税等,由引荐企业及法人代表自理。 第三章 第七条 申报材料
重点产业项目引荐证明表》 (见附件一) ,并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引荐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投资合同复印件; 3、符合电子信息企业配套项目的,应提供双方配套协议。 第八条 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 3 个月内,引荐企业报送《蚌
埠市以企招商以商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二) ,并提供引 荐落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引荐落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见附件三) ; 2、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发票; 3、机械设备货物购货发票、付款或结算凭证; 4、房屋类建筑工程决(预)算书、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付款 或结算凭证; 5、项目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决(预)算书、工程造 价审计报告、付款或结算凭证。 第九条 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 3 个月内,同时申报引荐企业
自身新增固定资产奖励资金的,除第八条材料外,还需提供自申 请奖励之日前 3 年度内企业自身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引荐项目落户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见附件 四) ; 2、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发票; 3、机械设备货物购货发票、付款或结算凭证; 4、房屋类建筑工程决(预)算书、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付款 或结算凭证; 5、项目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决(预)算书、工程造 价审计报告、付款或结算凭证。 第四章 第十条 附则
批评,并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取消享受以商招商奖励政策的 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市招商引资工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和规模 投资企业名称 投资企业与 引荐企业关系 项目总投资 引荐企业名称 引荐企业是否已享受 本市商住用地配套政策 引荐企业联系人 投资企业意见: 联系电话 投资企业所在城市 (控股、配套或合作) 其中: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法人代表 (是/否)
单位:万元 引荐企业名称 开户行全称 引荐 企业 情况 引荐企业是否已享受 本市商住用地配套政策 申请企业家 奖励资金 联系人 项目名称 引荐 落户 项目 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 及内容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实际形成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名称 引荐 企业 新建 项目 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 及内容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完成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已享受其他政 策的投资奖金 项目进展 项目投产时间 法人代表 银行帐号 (是/否) 申请新建项目 投资奖励 联系电话
投资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项目所在县(区)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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