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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蚌埠电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蚌政办[2008]76号
【颁布时间】2008-08-19
【实施时间】2008-08-19
【法规编号】174963什么是编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蚌埠电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济要发展,电力要先行。电网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对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蚌埠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对蚌埠电网的供电能力及安全稳定运行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蚌埠电网建设已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努力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将电网规划纳入全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对于电网规划中确定的变电站(所)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必须严格加以保护。
经省电力公司批准立项的电网建设项目均已列入安徽省“861”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应视为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高度重视,按照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要求,优先落实建设条件。
(一)市政府成立蚌埠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规划局、文管处、蚌埠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蚌埠军分区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电网建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给予支持,依法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只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并按照省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变电站用地指标。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工作。
电网建设既要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又要维护电网企业的利益,做到工作到位、经济补偿到位。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要按照蚌埠市有关规定明确经济补偿标准,工程征地拆迁的经济补偿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变电站用地按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线路建设施工涉及的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力企业,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对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保护力度,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阻碍电力建设的行为,确保电力变电站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要加强对保护电力设施、加快电网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加快电力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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