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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6)蚌埠产业信息75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体制机制上实现与长三角城市等高对接。

  1.坚持系统化改革。政府顶层设计,部门政策配套。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指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等要求,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蕞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实施“净地”出让。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营商环境。

  3.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完善监管服务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缩短我市工业项目落地时间,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激发开发区发展新动力,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创新升级。2021年底前,全市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供地;鼓励其他工业用地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当前依法批准的规划前提下,由县区、开发区组织实施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在内的区域评估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对口省直部门的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做好各类评估评价事项审批和办事指南调整公布等。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数据资源局、市气象局〕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县区、开发区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参照上级主管单位指导意见,负责制定辖区内工业项目“标准地”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和单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指标体系制定的指导工作。具体地块出让前,县区、开发区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商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地块具体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形成《“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制定“标准地”出让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承诺文本等。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已实施完成的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

  (四)实行审批承诺制度。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后,土地受让人与县区、开发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使用协议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等。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制定“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标准地”受让人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相应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数据资源局〕

  (五)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开展项目实施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项目业主要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等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落实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制定“标准地”联合竣工验收标准。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区、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事项,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各相关部门在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数据资源局〕

  (七)推行达产复核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联合验收指导意见。在约定期限内由县区、开发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八)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四蕞办”〕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8月)。制定蚌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明确“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出让程序。8月20日前,区域评估涉及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各评估细则与审批标准,公布各类评估评价事项审批办事指南。

  (二)重点攻坚阶段(2021年9月—10月)。9月20前,各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改革要求,制定完善审批承诺、事中事后过程监管、联合竣工验收、达产验收和信用管理等“标准地”改革工作系列配套文件。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区域评估中涉及指标体系制定的重点评估事项,研究形成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

  (三)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9月—12月)。9月起,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县区、开发区负责妥善处理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工作。10月底前,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全面完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相关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标准地”改革市级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地”改革工作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实施日常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区、开发区“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强化日常考核。将各县区、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纳入全市年终考核指标体系。

  (三)严格落实奖惩。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落实各项奖惩机制,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由县区、开发区给予奖补扶持;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生产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将县区、开发区推进“标准地”实施情况纳入自然资源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在“标准地”改革工作表现突出且自然资源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分别居县区、开发区头部位的载体,给予一定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四)强化评估总结。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试行期间,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由相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

  2.蚌埠市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表

  为加快推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推进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改革工作;重点研究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标准地”改革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通报工作进展,强化信息交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陶广生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章保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胡垒同志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协调调度;负责区域能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对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制定“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制度。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和单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负责制定蚌埠市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联合验收制度,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项目联合达产验收。全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分别报相关市直主管单位备案。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制定蚌埠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明确“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承诺文本等,负责“标准地”挂牌出让,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域规划环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制定并实施加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等,落实“标准地”项目建设过程监管,指导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指导“标准地”联合竣工验收。

  (六)市水利局。加强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的协调和指导,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八)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十)市人防办。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十一)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将各类区域评估成果经技术审查、行政审批通过后,及时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市场主体免费调用。

  (十二)市气象局。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统一管理,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工作流程指引;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十三)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区域评估”“标准地”改革相关具体实施工作。

  联席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记载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市政府。重大事项及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日常工作会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负责主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数据资源局、市气象局配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县区、开发区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参照上级主管单位指导意见,负责制定所辖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和单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指标体系制定的指导工作。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制定“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数据资源局配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制定“标准地”联合竣工验收标准。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区、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事项,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数据资源局配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达产联合验收指导意见。由县区、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组织工业项目达产联合验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四蕞办”配合

  按标出让。2021年,全市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供地;鼓励其他工业用地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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