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十条第四款: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二条第二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第十二条第四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规定的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4.4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线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4.6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管理规定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5.4对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5.6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5.8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线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5.12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检测资质认定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行为的处罚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检测资质认定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检测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检测资质证书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中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大气环境评价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标准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等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等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2.《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等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气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
列入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建设或者不同意建设的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在申请报告上作出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决定报送省气象局审批(初审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坚决予以禁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对符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申请不予初审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备案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备案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奖励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号)执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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