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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

admin2年前 (2024-09-26)蚌埠产业信息39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区五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18日—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因投诉举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2万吨塑料管材项目已履行了环评手续,经查环评文件,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建设规模为650型双流挤塑机5台,产品为塑料管材,无有组织废气排放。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3月在厂区东侧2个生产车间共新增了6条塑料造粒生产线台,使用再生塑料和玻璃纤维为原辅材料,产品为塑料颗粒,并投产;同时生产线新增活性炭吸附和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2套,布袋除尘器2套和4处废气排放口,产生VOCs废气排放。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6条“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和第10条“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但你公司并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新增的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总投资额为1358000元。

  1. 2022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并投产的事实;

  2. 2022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李兰),证明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并投产的事实以及时间;

  3. 2022年10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并投产的事实;

  4.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网页截图1份,证明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属于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5.《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塑料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1份、环评批复1份、验收批复1份,证明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塑料管材项目原有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

  6. 《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原土地使用权、原厂房及新增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机器设备投入价值评估报告》(皖天源价评字[2022]第0436号)1份,证明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新增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机器设备总投资额为1358000元;

  7.《责令整改通知书》(五环整改[2022]36号),证明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企业整改纠错和违法持续时间。

  8. 蚌埠市品江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的身份;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接收电子送达方式;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头部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五环罚告字〔2023〕2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你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提出听证会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经过了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听证质证阶段,听证辩论阶段,蕞后陈述阶段等环节。根据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及提供的证据,听证会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由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头部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参照2020年《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玖拾柒元整。(¥29197.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禹会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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