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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admin7个月前 (09-26)蚌埠产业信息19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蚌埠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科技局对原创新政策进行了修改,起草了《蚌埠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于2020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扫描件及电子档发送至邮箱

  2.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附件:蚌埠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蚌埠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蚌埠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政策。

  1.对纳入研发费用投入统计的单位,首次纳入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超过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研发投入连续两年增长的(纳入统计两年,第二年实现增长的),按照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2‰和较上年度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区)各承担50%。奖励资金原则上40%用于奖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蕞高不超过20万元),其余用于单位研发,奖励资金不足5万元的全部奖励给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2.鼓励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以及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单位,市按省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并立项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区)投入不超过40%,市(县、区)在省支持前给予先行支持,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单个项目累计资助蕞高可达2000万元。

  3.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用于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医疗卫生、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实施市级指导性科技创新项目。

  4.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蚌转化,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2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蕞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于开发的新产品,自新产品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按该产品对市、县(区)经济贡献额给予补助;对于升级改造项目,自升级改造完成时连续三年按对市、县(区)经济新增贡献额给予补助。上述补助之和不高于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支付额。

  5.对技术输入单位,年技术交易累计登记额100 -300万元的(含300万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技术输出单位,年度技术交易累计登记额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2000—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万元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单位工作人员。

  6.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按省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每年安排150万元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走访高校和科研院所,拜访院士和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技专员工作以及举办产学研对接和专家行等科技招才引智活动。

  8.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企业,均给予40万元补助,由市和县(区)各承担50%。对获评市十佳、二十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9.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专用券蕞高5万元。通用券发放对象为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科技服务,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专用券发放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用于补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相关服务。

  10.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培训、创新型企业家培训、组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蚌埠地方赛事、专家咨询以及县(区)科技工作奖励、科技联络员和科技特派员奖励。

  11.对科技人员在我市注册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县(区)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不含购买土地款),市、县(区)补助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的,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给予同等资金额支持,对达到预期目标的,按省奖励同等比例给予奖励。

  12.对我市项目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60万、40万、20万、10万元奖励;获得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5万元奖励;获得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奖励。对代表我省参加长三角创新创业相关赛事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3.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及上述创新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市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上述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市按省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以上支持资金用于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14.对新认定(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市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已认定(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市按照省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对新认定的蚌埠市实验室、蚌埠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已认定的蚌埠市实验室、蚌埠市技术创新中心,完成年度目标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以上支持资金用于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15.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每新增1家在孵企业给予3000元补助,在孵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2万元补助,每新增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在省绩效考核获得优秀并获得资金奖励的上述机构及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按省支持金额给予1:1配套。对驻蚌科研院所或龙头骨干企业创建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新增投资额20%补助,每新增1家在孵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上述奖励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16.对新组建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启动资助,对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租用科技仪器设备。对租用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18.对当年经过备案并服务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服务企业数量和通过率等进行综合评价,按评价得分高低分别给予前3名机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9.对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技术转移额1000万元以内的按转移额10%给予补助,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转移额5%给予补助。对在省考核中获得优秀并得到奖励的机构,市按1:1给予配套奖励。奖励资金可提取不超过20%用于奖励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个人。

  20.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市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1.对新获批国家创新型县、乡镇的,省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创新型县、乡镇的,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省绩效考核获得优秀并获得资金奖励的上述载体,市按1:1给予配套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22.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双一流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按照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别给予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开办费支持,并由所在县(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招引的高层次人才,按我市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按照年度考核成绩,给予5年运营管理经费补助。

  23.加快推进“科创飞地”建设,对各县区设立的飞地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飞地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自设立之日起前3年,房租及物业费用10%补助,每年蕞高100万元。

  24.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市给予保费的50%补助。

  25.建立蚌埠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项目给予支持。

  26.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在我市注册并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自单位注册成立5年内,每年对年薪30万元以上核心团队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对投资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的初创期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

  27.开展创新贷工作,市财政与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设立1000万元创新贷风险池资金,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池资金与银行按照8:2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8:2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蕞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

  28.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奖补内容与省和市其他政策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企业的同一事项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29.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获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用途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做好监督。

  30.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于6月24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截至7月23日23:59,未收到网上公众意见。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中征集到蚌投集团、禹会区科技经信局等2家单位修改意见。

  《蚌埠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于6月24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截至7月23日23:59,未收到网上公众意见。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中征集到蚌投集团、禹会区科技经信局等2家单位修改意见。该政策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

  1蚌投集团建议明确创新贷均由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保险。采纳。

  2禹会区科技经信局“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双一流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议修改为“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双一流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和实验室”。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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