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化工园区项目准入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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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0 《蚌埠市化工园区项目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延伸蚌埠市化工园区化工产业链,扩大产业集群规模,提升入园工业投资项目质量,对引进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者、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等进行界定,保证入园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特制定《蚌埠市化工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适用范围:新入园项目、退市进园项目和改扩建项目。 一 基本准入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须入驻淮上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和固镇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等省政府认定的合规化工园区,并符合相关化工园区的产业规划定位。 (二)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三)投资规模 淮上经济开发区(沫河口)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亩均固投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 固镇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亩均固投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 已入园企业在现有厂区内开展的提升工艺、安全、环保、节能的技改项目和产能提升项目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 (三)安全准入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在委托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征求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依规核准;应属地备案的,属地备案部门应依法依规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依据文件:附件二13) 2、项目化工工艺属国内首次使用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后实施。(依据文件:附件二1) 3、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反应工艺危险度(名词解释见附件一)等级≤3。(依据文件:附件二13) (四)环保准入 1、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依据文件:附件二13) 2、新建大中型化工项目须按照《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评文件预审。 (五)能耗准入标准 1、项目能耗评估:对项目单位产值水、电、油、气等资源消耗进行计算,并优于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或蚌埠市能耗强度目标。 2、依据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号)中规定,项目能源消费增量与蚌埠市能源增量控制目标对比值m≤3(影响程度为一定影响或影响较小);项目增加值能耗与蚌埠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对比值n≤0.3(影响程度为一定影响或影响较小)。(依据文件:附件二10) (六)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依据文件:附件二2) 二 优先准入条件 项目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准入: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鼓励类化工项目。 (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符合所在园区“双停”企业资产盘活相关规定的项目。 (四)与园区现有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项目。 (五)解决“卡脖子”和进口替代问题的补短板项目。 (六)投资主体系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的项目。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的项目,首期投资规模不少5亿的项目。 (八)投资主体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 限制准入条件 (一)严格限制建设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限制类化工项目,此类项目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二)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天然碱除外)、聚***乙烯、纯碱(天然碱除外)、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方案需报请经信主管部门审批。(依据文件:附件二13) (三)安全限制准入条件 1、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限制建设反应工艺危险度(名词解释见附件一)等级4级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征询应急管理部门意见。(依据文件:附件二13) 2、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等危险工艺,******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胍、硝基苯系物等高风险项目。原则上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不再引进,此类项目应征询科技及经信主管部门意见。(依据文件:附件二13、16) (四)环保限制准入条件 1、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项目(名词解释见附件一),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文件:附件二11、13、14) 2、严格限制高 VOCs 排放化工项目,此类项目应征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依据文件:附件二14) 四 禁止准入条件 (一)严禁建设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淘汰类化工项目。 (二)安全禁止准入条件 1、禁止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列入园区禁限控目录中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建设反应工艺危险度(名词解释见附件一)等级5级的项目。(依据文件:附件二13) 3、禁止建设其工艺、设备在《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头部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原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第19号公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头部批)》(应急厅〔2020〕38号)内所规定的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设备的化工项目。 4、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的新(改、扩)建项目、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据文件:附件二13) (三)环保禁止准入条件 1、在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产品质量水平,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外,严格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依据文件:附件二13)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大中型化工企业划分 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家统计局),同时满足从业人员≥300人和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为中型企业;同时满足从业人员≥1000人和营业收入≥4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为大型企业。 2.反应工艺危险度 依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反应工艺危险度指的是工艺反应本身的危险程度,危险度越大的反应,反应失控后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就越大。温度作为评价基准是工艺危险度评估的重要原则。考虑四个重要的温度参数,分别是工艺操作温度 Tp、技术蕞高温度 MTT、失控体系蕞大反应速率到达时间 TMRad为 24 小时对应的温度 TD24,以及失控体系可能达到的蕞高温度 MTSR,评估准则参见下表。 等级 温度 后果 1 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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