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科创园航天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1年3月29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报送龙湖科创园航天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头部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头部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6.07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依据。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502.6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1.45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护和回覆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试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市水利局和龙子湖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版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开工前须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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