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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局长张来凤:关注《土地管理法》修订亮点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admin2年前 (2024-09-26)蚌埠产业信息111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答:好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背景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该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主持人:张局长,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有什么亮点呢?对集体土地征收产生何种影响?

  答:当前征地制度改革有三大难点和痛点,即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对此,新的土地管理法针对这三大难点、痛点作出了新的修改。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其中,成片开发建设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且必须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采取列举式立法方式,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并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同时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

  一是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

  二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除了在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方面进行了修改,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也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和宅基地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变革,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实实在在的保障。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创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

  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

  同时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

  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主持人:这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蕞大亮点是什么?

  答:此前,土地管理法已经做了两轮审议。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头部次审议,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主持人:在土地征收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头部,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这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二,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第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主持人:这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对土地市场有什么样的影响?

  答: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新法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蕞大的亮点。

  主持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多大影响?

  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第二个,入市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第三个,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因此从这几个方面来讲,它不会对我们的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主持人:在宅基地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宅基地方面,本次修改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不过,对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或许也为土地管理法下一步修改预留了想象空间。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针对社会关注的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

  主持人:【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可以直接入市流转吗?

  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是对我们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一个重大的一个突破,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享受同等的待遇,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破除我们城乡二元体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关系到当今土地供应格局的变化,对于一些房地产热点城市,有望缓解用地相对紧张局面。不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要符合规划,而且还要依法登记,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

  主持人:《土地管理法》修订有哪些重大突破?

  答:有七大突破。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蕞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五)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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