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商改联办函〔2019〕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2019〕306号),进一步完善全市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市局制定了《蚌埠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及《蚌埠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并就做好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要在6月30日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签收认领、批量导入、单户录入等方式,在监管平台动态调整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具体操作方法各单位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市级随机抽查事项“一单两库一细则”的调整完善,请局公路港航科、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市地方海事局于6月30日前完成。
各单位严格按照《蚌埠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制定本单位年度抽查计划,认真组织抽查,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要加大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应用力度,积极通过平台实施“双随机”摇号,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做好抽查结果的应用,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各单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及时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各单位应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交通运输系统分类监管制度和措施,并结合行业实际,通过监管平台获取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做好抽查结果的应用,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信企业在准入环节提供便利,在监管环节给予优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在准入环节进行重点审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依法在相关领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入。联系人:宁仟,联系电线,电子邮箱:。
《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3、检查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4、检查出租汽车车辆标志、顶灯和里程计价表等设备。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三十四条 出租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1.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督。第三十四条 出租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以及《培训记录》等统计资料的情况;
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抽查,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家。
说明:1、抽查数量=抽查基数*抽查比例,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取整。2、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在制定本级抽查计划时,抽查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2%;若实际数量少于2家的,则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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