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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被定性违建的加油站为何又重新对外经营?事发蚌埠怀远

admin6个月前 (09-26)蚌埠产业信息18

  大皖新闻讯“加油站明明已经认定为违建了,怎么能又重新被租赁出去继续经营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一村民陈先生(化名)反映,位于常坟镇的庆林加油站在2016年被认定为违建,今年却重新被租赁出去开业经营。陈先生称,该加油站所在地原为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当地政府在未变更土地类型的情况下将地块和查封的违法建筑物租赁给他人作为经营用途使用。

  针对陈先生反映的事情,9月上旬,大皖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

  投诉:加油站被认定为违建后又重新租赁对外经营

  陈先生是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的一位村民。今年8月底,陈先生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了常坟镇一加油站办理手续不合理的事情。“2016年,怀远县常坟镇庆林加油站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来到2018年被怀远县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进行查封、没收,为何又在2023年重新租赁给他人对外经营?”

  陈先生说,怀远县常坟镇庆林加油站位于常坟镇怀常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对面,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原常坟镇水利站,是政府划拨的机关团体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出让的商业用地可以作为经营使用,政府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是不能租赁给他人用作经营的。”陈先生告诉大皖新闻记者,2016年,经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和怀远县城乡建设局联合调查,认定庆林加油站非法占有国有土地、没有立项批文和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的加油站。

  此外,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把该块土地包括地表一切的违法建筑没收,然后交给常坟镇政府管理。“当初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还能将违法建筑重新租给他人经营吗?”

  调查:常坟镇将查封的违法建筑租赁给他人用作经营

  9月上旬,大皖新闻记者在一份2016年5月盖着当地城乡建设局公章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看到,在处理意见写着,经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加油站(庆林加油站)于2005年底建设,后在2011年11月被重新翻建。经核实,该加油站并无立项批文,且在建设时未向有关部门提交备案及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一份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的文件(2016年5月)中显示,怀远县庆林加油站位于常坟镇怀常路北元村路段,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该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为常坟区水利站。经用GPS仪器对建房用地位置现场勘测,土地类型为建设用地。怀远庆林加油站未办理用地手续建加油站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该局将对怀远庆林加油站依法处理。

  既然多个部门认定该加油站为非法占地非法建设,为何在时隔几年后再次对外出租经营?9月上旬,大皖新闻记者在另一份常坟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与一位乙方承租方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看到,常坟镇人民政府将“庆林加油站”出租给乙方使用。

  合同写着,租赁怀远县常坟镇常怀路北元村路段“庆林加油站”,土地约 680.21 平方米,房屋面积 328.4 平方米,结构二层砖混楼房,该“庆林加油站”用途为经营,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使用“庆林加油站”,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庆林加油站”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庆林加油站”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庆林加油站”。租赁期限共3年,甲方自2022年6月3日起将“庆林加油站”租赁给乙方使用,至2025年6月2日收回。

  部门: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时认定涉事土地为商业用地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不得擅自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既然有关部门已经认定常坟庆林加油站土地类型为划拨的国有建设土地,常坟镇人民政府可以将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给他人作为经营使用吗?被依法没收的违建也可以再次租赁给他人使用吗?

  针对此事,9月上旬,大皖新闻记者采访了常坟镇人民政府一名负责宣传的人员,其表示,常坟庆林加油站所在的土地原为当地农技站的办公用地,“后来改成商业用地了。”该名人员称,他已经将此事上报给常坟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经过了解得知该加油站土地已变更为商业用地。但该土地究竟是什么时候变更类型的?又有哪些相关证据?对此,该名宣传人员则表示并不清楚。

  9月上旬,大皖新闻记者多次询问加油站土地类型变更的事情,均未得到确切答复。9月18日下午,截至记者发稿前,该名人员再次回复称,经常坟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了解,常坟庆林加油站是在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时,经现场勘探认定为加油站所在土地为商业用地。

  那么,具体何时认定土地为商业用地的,又有什么依据?对此,该名工作人员称不清楚,只知道是在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时认定。

  被依法没收的违建也可以再次租赁给他人使用吗?该宣传人员表示,已经查封收回的建筑物可以对外租赁。

  律师:第三次土调时的结论不能作为土地类型合法变更依据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规定,国有划拨用地为公共设施用地的,要是改变土地建设用途需要依法报批。”王海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除非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者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王海波认为,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时现场的结论并不能作为土地类型合法更改的依据。

  那么,被依法没收的违建也可以再次租赁给他人使用吗?对此,王海波认为,《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属于违法建筑这种房屋是不能出租的,即便出租,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王海波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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