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建筑物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仅以程序违法确认强拆违法问题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未对建筑物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仅以程序违法确认强拆违法问题
未对建筑物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仅以程序违法确认强拆违法问题
关于法院未对建筑物是否违法进行确认、仅以程序违法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问题
关于法院仅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未对行政行为实体是否违法进行确认的问题。对建筑物是否违法的认定和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具有因果关系,但却系作出程序截然不同的两个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原则,当事人如认为有关部门对涉案建筑认定为违法的行为不服,可另案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法院在本案已将被诉强拆行为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对该问题未予理涉,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以及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在拆除再审申请人赵福和租赁的桥下仓库时,没有证据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上述催告、听取再审申请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原审认定再审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正确。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未对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实体是否违法进行确认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建筑物是否违法的认定和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具有因果关系,但却系作出程序截然不同的两个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原则,再审申请人赵福和如认为有关部门对其租赁的仓库建筑认定为违法的行为不服,可另案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原审法院在本案已将被诉强拆行为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对该问题未予理涉,没有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3日强制拆除赵福和租赁仓库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赵福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头部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福和的再审申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版权声明:本文由蚌埠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