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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分局户口迁出、迁入登记办理需知

admin2年前 (2024-09-26)蚌埠产业信息61

  一、受理部门:禹会区公安分局各户籍派出所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本省户籍的居民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时,持申请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本省以外户籍的居民迁至我市的,需持有关材料在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凭迁移证等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亲属随迁的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除迁往集体土地房屋落户外,全面放开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口落户条件。办理户口迁移除应当提交申请人、迁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夫妻投靠: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2、《结婚证》。

  (二)子女投靠父母: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投靠子女: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及户口均已注销材料(可以网上核查到的除外);3、(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4、父母《结婚证》;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不动产权证书;3、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租赁房入户(国有土地):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3、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三)工作调动: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一)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务工、经商: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2、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合肥市须满2年);5、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合肥市须满1年);6、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一)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等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4、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一)升学迁移:①迁出: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录取通知书。②迁入: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录取通知书;3、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一)毕业迁移:①迁出:1、 学校提供的毕业生花名册、户口专管员及学生身份证件(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生个人办理的提供);3、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②迁回入学前户口迁出地: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原户口迁出地《居民户口簿》;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③迁入就业单位: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报到证。④迁入现实际居住地: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4、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⑤迁入集体户: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介绍信(迁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一)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①迁出: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

  ②迁入: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3、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迁回原迁出地的提供);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一)家属随军户口迁入: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4、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一)离婚户口迁移特殊情形:①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进行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1、 申请人申请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迁往他处所需要的迁移材料。②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1、 申请人申请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屋权属相关证明;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二)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迁移:1、申请人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离婚双方关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协议书(协商一致的出具);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一)非婚生子女户口随母登记后,投靠父亲迁移:1、申请人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亲子鉴定。

  无需审批的户口迁移:公民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涉及需要审批的户口迁移:(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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