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评价成果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4 【实施日期】201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蚌埠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1/2 》(国发〔2008〕3 号)、《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45 号)及省国土 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蚌埠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机遇期,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管好、用好开发 区土地资源,逐步建立集约高效的开发区用地模式,对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完成开发区土地及社会经济状况等的基 础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测算,能够全面掌握开发 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开发区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 息建设,提高开发区用地管理水平,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制定有关政策 提供依据。 二、对象与范围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我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对象为国家级 和省级开发区。具体包括国家级开发区 1 个(蚌埠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开发区 5 个 (蚌埠工业园区、蚌埠经济开发区、怀远经济开发区、固镇经济开发区、五河经济开发 区)。 评价的范围为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 围内的全部土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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