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对蚌埠经济开发区乐乐火锅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蚌埠经济开发区乐乐火锅店销售的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含量不符合国家要求,被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版权声明:本文由蚌埠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