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奖励办法
蚌埠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 市介绍投资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我市成功介绍外来投资项目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 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中介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 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登记,以确认中 介人身份。
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我市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 目负责人,不得是我市各类开发区负责人。
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 供复印件。
第四条 中介人必须如实提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协助合作各方直接联系, 努力促使项目成功。
第五条 成功介绍的标准为: 一、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 1、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2、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3、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本市银行贷款。 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第六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结合产业政策确定。 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工制 造业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 金的5 ‰予以奖励。 二、投资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且外方投资 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3 ‰予以奖励。 三、以上奖励所涉及的所得税等,由受奖人自理。 第七条 上述奖励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 现。 第八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 市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和高新区、新城区财政部门 负责兑现的奖励,自行确定。 第九条 本市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可另行给予中介人奖励。
第十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市级文件中出现的有关内容,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地址: 电话:传真: E-mail:
经核查,该项目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折合人民币 万元),
项目进展符合要求。根据现行奖励政策,应给予中介人 万元* ‰=
注:1、中介人应提供合法证件。 2、外来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应提供合法证件。
3、如有蚌方合作单位,应由其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加盖公章的确认函。
4、引进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兴办企业的为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实际出资额。
5、投资到位情况应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加快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以下简称新城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新城区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中介 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新城区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 项目负责人,也不得是新城区从事专职招商工作的人员(招商中心和驻外招商小组 人员)。
第三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中介人引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额,结合产业政 策确定。
一、引进的项目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 额的7‰予以奖励: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的农林业;医药;机 械;汽车;轻工;信息产业;其他服务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1月1日施行)中鼓励类的农、林、 牧、渔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社会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 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项 目。
二、引进的项目属于两个《目录》中鼓励类非上述行业的(不含房地产类),对 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
三、引进的项目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 额的3‰予以奖励: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的农林业;信息产业; 医药;机械;轻工;纺织;消防。
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1月1日施行)中限制类的农、林、 牧、渔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 险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四、引进的项目属于两个《目录》中限制类非上述行业的(不含房地产类),对 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五、引进房地产项目的,一次性给予中介人5000元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兑现 一、中介人应与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新城区招商引 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中心)登记,以确认中介人身份。 二、中介人引进的投资必须是来自市外或境外的资金(不含本市银行贷款),以 实际到位资金额为准。 三、引进的资金实际到位后,中介人可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新城区招商引 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中心)申报奖励资格,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实施方(资金 接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招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经新城区财经局审 核后提出奖励方案,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由新城区财经局以人民币支付,中介人获奖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由财经局代扣代缴。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
禹会区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 区介绍投资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我区成功介绍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境内外个人和组织。 二、项目确认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 (二)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 资报告)。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 1、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2、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3、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本市银行贷款。 (三)项目税收进入我区金库。 (四)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3、其他三产项目全部开业。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业项目,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 分在 8 万元以上的,对中介人按项目开始纳税起一个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5%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投资商业项目如大型超市、连锁企业等,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 10 万元以
上的,对中介人按项目开始纳税起一个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4%予以一次性 奖励。
(三)投资旅游或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且市外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或年缴 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 5 万元以上的,对中介人按项目开始纳税起一个年度实际缴纳的税 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3%予以一次性奖励。
(四)投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的,且市外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 的,对中介人按项目投资额的 4‰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对本区财政贡献较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决定。
(六)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 责人。
四、奖励细则 (一)项目引资中介人必须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区合作单位在项 目实施前,共同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登记,以确认中 介人身份。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区合作单位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 供复印件,交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奖励审核工作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区财政、税务局等部 门组织实施,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已确认的招商引资项目发生注销或撤资的,本年度实际到位资金不予认定。 (四)对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 责任人的责任。 (五)奖励资金由受益级财政支付。 五、本办法自 2006 年元月起试行。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各县、区、开发区中介人奖励办法(摘录)
一、怀远县 1、对县外人员和县内非公职人员介绍引荐工业项目、专业市场建设类项目成功的, 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 5‰予以奖励; 2、县内公职人员介绍引荐项目的,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 3‰予以 奖励;
3、以上奖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受奖人自理;
二、五河县 1、引进工业项目,按外商投资部分已形成固定资产的 5‰给予引进项目中介人一次 性奖励,给引荐单位 3‰一次性奖励。 2、城乡基础建设项目(含教育、卫生项目)按外商投资部分形成固定资产的 3‰给 予引进项目中介人一次性奖励,给引荐单位 1‰一次性奖励。 3、商业项目等以该项目在建设期间实际缴纳入库的税、费总额的 3‰给予引进项目 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4、引进工业项目租赁本县厂房、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外来投资者第一年实际 缴纳租金的 2%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三、固镇县 1、对引进一产项目的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5‰给予奖励,对引进工业项目的 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0‰给予奖励,奖励到引资单位的奖金,第一引荐人所得比 例不得低于 50%;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投资总额的 1‰给予奖励,奖励到引资单位的奖金,第一引 荐人所得比例不得低于 50%; 3、一产项目和其它三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5‰给予奖励,奖励到引资单位 的奖金,第一引荐人所得比例不得低于 50%。
四、龙子湖区 1、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工制造业 项目,外方投资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且开始经营后,对引资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 资金(以固定资产投入为准)的 5‰予以奖励。 2、投资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外方投资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且开始经营后,对引资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资金(以固定资产投入为 准)的 3‰予以奖励。 3、以上奖励所涉及的所得税等,由受奖人自理。(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五、蚌山区 1、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 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安徽优势产业项 目,对中介人按到位出资额的 2‰予以奖励; 2、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餐饮娱乐业 项目),对中介人按到位出资额的 1‰予以奖励。 3、投资商业、服务业项目,对中介人按到位出资额的 0.5‰予以奖励。
六、禹会区 1、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业项目,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 分在 8 万元以上的,对中介人按项目开始纳税起一个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的 5%予以一次性奖励。
2、投资商业项目如大型超市、连锁企业等,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 10 万元以 上的,对中介人按项目开始纳税起一个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4%予以一 次性奖励。
3、投资旅游或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且市外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或年缴 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 5 万元以上的,对中介人按项目开始纳税起一个年度实际缴纳的 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 3%予以一次性奖励。
4、投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的,且市外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 的,对中介人按项目投资额的 4‰予以一次性奖励。
七、淮上区 1、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工制造业 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 5 ‰ 予以奖励。 2、投资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 3 ‰予以奖励。 3、房地产(包括商业地产)项目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4、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八、蚌埠市高新区 1、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外来出资额在 1 亿元以下的,按出资额的 5‰予以奖励;外 来出资额超亿元的,按出资额的 6‰予以奖励;投资基础设施及商贸项目,外来出资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出资额的 3‰予以奖励; 2、外来出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商贸项目,年实现税收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该项 目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区级税收净收入的 6%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九、蚌埠市经济开发区 1、引进的项目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 的 7‰予以奖励: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鼓励类的农林业;医药;机械; 汽车;轻工;信息产业;其他服务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鼓励类的农、林、牧、 渔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社会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 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 2、引进的项目属于两个《目录》中鼓励类非上述行业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 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的 5‰予以奖励。 3、引进的项目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 的 3‰予以奖励: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限制类的农林业;信息产业;医 药;机械;轻工;纺织;消防。 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限制类的农、林、牧、 渔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业;社 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4、引进的项目属于两个《目录》中限制类非上述行业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介 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的 1‰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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