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小产权房买卖起纠纷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本报讯(记者 陈艳春 通讯员 施思)到农村买座大房子,养花种地,很多人有这个想法,事实上,农村的房子...
本报讯(记者 陈艳春 通讯员 施思)到农村买座大房子,养花种地,很多人有这个想法,事实上,农村的房子不是谁想买就能买的。近日,怀远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购买农村小产权房引发纠纷后,合同被判无效的案件。法官提醒,农村小产权房买卖需谨慎,若不属于一个村集体,买卖合同无效。
2014年10月份,张先生购买了徐先生位于怀远县褚集镇老街新步行街东区的一处约145平方米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价格为27万元。一个月内,张先生把购房款一把付清。由于种种原因,徐先生的房屋被另一人占着,张先生无法入住。
近日,张先生把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其与徐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原来徐先生的房屋是建在村集体土地上,由于徐先生户籍现已不在该村,无法给购房的张先生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的房屋是建在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另外张先生与徐先生不在一个自然村,双方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徐先生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与徐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法官提醒,近几年,法院受理了很多因为房屋系小产权房无法过户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建设在农村的房屋买卖纠纷,大多数都是原被告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房屋的一方办理不了房产证引起的。法官提醒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在购房之前先了解清楚购买的房屋是否具备转让条件,购买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要弄清楚自己是否和出卖房屋的人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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