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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admin1年前 (2024-09-26)蚌埠产业信息48

  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企业应得的补偿金额进行评二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属区企业退市进园的组织实施及对所属区企业退市进园方案的论证工三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所属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

  关于蚌埠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工业布 局,促进产业集聚,现就我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优化城市环境、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提升产业层次为 目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工业园 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强化企业依法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意 识,加快退市进园步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市 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用 5 年时间,完成市区工业企业退市进 园任务。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二)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与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相结合; (三) 入园企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要求。 三、退市范围与对象 (一)市区西圈堤以东、淮河以南、龙子湖以西、燕山 路以北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 (二)经市政府批准搬迁的工业企业。 四、进入的园区

  工业企业搬迁至市区各工业园区,包括蚌埠高新技术产 业园区、安徽蚌埠工业园区、蚌埠龙子湖工业园区、姜桥物 流工业园(蚌山工业园) 、蚌埠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禹 会工业园和三县开发区。 五、政策措施 建立专项基金。 建立工业企业退市进园专项基金, (一) 建立专项基金。 基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退市进园的工业企业原土地改变用 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 入是指土地销售总收入扣除国家法定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城镇廉租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农 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保险和其他 支出后的部分) 、融资和其他资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 退市进园企业补偿费用。市财政预拨部分资金作为工业企业 退市进园的启动资金。 (二)优惠供地。市国土部门要加大对退市进园企业用 优惠供地。 地的支持力度,各工业园区要加强与拟入园企业的对接,根 据入园企业发展需要,按照园区产业布局,优先确保入园企 业用地,地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搬迁补偿。企业搬迁补偿范围包括资产补偿和搬 搬迁补偿。 迁费用补偿。资产补偿是指对企业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 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补偿;搬迁费用补偿是指对企业 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 用等)补偿。搬迁补偿采取现金补偿方式。 1. 土地补偿。按照原出让土地用途评估现价全额补偿。

  2. 房屋、建筑物(不包括无证建筑)和地上附着物(包 括构筑物)等资产补偿,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原有面积新建 现价(扣除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使用年限按新建现价 折旧数额后)补偿(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设有抵 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方 予补偿) 。 3. 设备和其它物资搬迁费用补偿, 按中介机构评估数额 给以补偿。 补偿金额不高于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 收入。 (四)资金扶持 1. 对能够迅速做强做大需要促进搬迁, 且搬迁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给以优先扶持。对 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搬迁投产后 2 年内能够实现年 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 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 60%奖励企业用于 发展生产,20%奖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 ;对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的企业,搬迁投产后 3 年内能够实现年销售收入 翻番的企业,在实现翻番的后 1 年上半年将原土地改变用途 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全部支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 对主动申请搬迁的企业,且生产经营正常,具有一定 发展空间,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 部补偿后,结余部分的 3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0%奖 励给迁出区政府(管委会) 。

  3. 对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的企业 (如影响城市发展规划或 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等) ,如果在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的, 原土地改变用途公开招拍挂的净收入支付企业全部补偿后, 结余部分的 2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0%奖励给迁出区 政府(管委会) 。对未按政府责令期限搬迁的企业不给予资 金扶持,并依法严肃处理。 4. 原土地变更为城市公共用地的(如用于道路、广场、 绿地等公用设施等) 工业企业搬迁补偿, 按本意见第五条 (政 策措施)第三款(搬迁补偿)政策执行,然后再参照原土地 所在地段住宅用地评估价格扣除全部补偿后,结余部分按照 本意见第五条(政策措施)第四款(资金扶持)中的第 1 条 或第 2 条政策执行。 5. 对退市进园的企业,自落户园区投产之日起,凡符合 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应 优先予以支持。 (五)减免税费 1. 退市进园企业办理新建房屋产权登记, 房管部门只收 取登记费。 2. 退市进园企业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依据有关政策,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减、返、免。 3. 对退市进园的企业视同新建工业项目, 享受市外境内 投资者新办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六)创造环境 1. 各相关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为退市进园企业创造良好的进园条件。 2.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量简化 退市进园项目的各类审批手续,积极为退市进园企业搞好各 项服务工作。 (七)财政政策 退市进园企业属于市本级收入范围的,其税收仍为市本 级收入,并以该企业上一年实际入库收入为基数,超过基数 部分由市财政按 30%比例在年终结算时补助相关各区。属于 区级收入范围的企业,如跨区搬迁的,迁入区按企业搬迁的 上一年入库收入为基数,每年定额补助迁出区;税收增量部 分,企业迁出区与迁入区按下列比例分成:第一年迁出区分 成 80%、 迁入区 20%; 第二年迁出区分成 70%、 迁入区 30%; 第三年迁出区分成 60%、迁入区 40%;第四年迁出区和迁入 区各分成 50%;第五年迁出区分成 40%、迁入区 60%;第六 年迁出区分成 30%、迁入区 70%;第七年以后增量部分全部 归迁入区。 以后如果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涉及到以上内容按 新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限制措施 1. 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不得在原址新上项目或实施改 建、扩建。涉及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对列入搬迁范围企业申 报的在原址新上项目不予审批。 2. 凡 5 年内完不成退市进园任务的或未迁入规定园区 和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

  意见相关政策。 (九)鼓励措施 凡列入市搬迁计划、企业申请并按程序批准,在当年实 施搬迁且符合退市进园条件的企业,均 100%地享受上述政 策。凡在当年以后实施搬迁且符合退市进园条件的企业,每 晚实施搬迁 1 年,享受的政策按 20%的幅度递减。 搬迁企业在迁入区投资额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 实行“一 企一议”的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一)成立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 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企业 退市进园有关政策措施以及研究解决企业退市进园工作中 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组 成) ,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搬迁企业应得的补偿金额进行评 估。 (二)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属区企业退 市进园的组织实施及对所属区企业退市进园方案的论证工 作。 (三)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所 属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用 5 年时间 完成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退市进园企业向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和所属区政府(管委会)各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报告 和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市规划局关于 现厂区土地规划的意见,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 物等和搬迁费用补偿相关资料等) 。 (二)区政府(管委会)对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初审 后,将初审意见一式三份和企业退市进园实施方案一式一份 报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办公室备案) 。 (三)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市进 园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应得 的补偿金额进行评估。企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储 申请。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企业签定土地收储协议,明确 收储时间。 待企业交出土地、 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相关证件后,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五)土地按城市发展规划改变用途后属于商业用地的 按规定出让,出让收入纳入地方国库后转入工业企业退市进 园专项基金账户。 (六)退市进园企业向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搬迁 补偿资金和政策规定的相关扶持资金。区政府(管委会)审 查后报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工业企业 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搬 迁补偿资金和相关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八、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 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三)三县工业企业搬迁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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